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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的检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0-17 生效日期: 1983-10-1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83]高检三函第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全面开展,各地监管改造场所关押人员普遍增多,有些地方出现了超饱和关押的情况,由于关押场所卫生条件差、管教人员少,以致有的单位发生痢疾、疥癣、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来势快,发病率高,有的干警也被传染上。这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不利,也对社会影响不好。现在冬季又将来临,特别是寒冷地区更需及早采取防寒防冻措施。为了有效防止传染疾病的发生,避免非正常死亡,保证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和教育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检察院应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有重点地对监管改造场所的卫生防疫和防寒防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做好防病御寒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特别是恶性传染病,要迅速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隔离,严防蔓延。
  二、要督促监管改造场所订立和落实卫生制度,对环境、伙房、监舍定期进行清扫消毒,努力消除食宿场所和人犯被褥衣物的臭虫、虱、蚊、蝇。切实搞好食堂卫生,防止“病从口入”。
  三、监管改造场所在经费、房舍和干部力量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地方,检察院一方面应积极报告党委,向有关部门呼吁,促进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要帮助监管改造场所,根据现有条件,尽最大努力把卫生防疫和防寒防冻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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