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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准省电网倒送后石电厂电价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2 生效日期: 2003-07-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3]商326号
省电力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省电网倒送后石电厂电价的函》(闽电财(2002)78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司与华阳电业公司达成的一致意见,即:省电网倒送后石电厂的电量(除电厂施工用电外)按规定的后石电厂上网电价加8.5分/千瓦时结算。
  其他有关事项按你司与华阳电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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