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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我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在全市开展气瓶普查整治。这次整治的范围包括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不含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等非包装气瓶和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等特殊气瓶)。整治的目标是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送检,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
按照国家法规,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使用期限超过规定寿命年限的气瓶、超期未检的气瓶、非本充装单位标识气瓶和用户自有产权的气瓶。目前拥有产权的气瓶用户,应与充装单位协商,以适当方法将气瓶产权转移至气瓶充装单位。使用期限超过规定寿命年限的气瓶,必须交充装站报废并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特此公告。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