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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7 生效日期: 2005-07-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管,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以及《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人条件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应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

  二、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本次开展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均为新立申请。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一式两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5)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13)承诺书。
  以上资料应按顺序编制目录,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其中(1)、(5)、(8)需提交电子文档;(6)需要按申请类别分别编制。

  三、时间安排
  受理申报材料时间:2005年9月1日—9月10日
  申报材料审核:2005年9月10日—9月30日
  初步核定结果公示时间:2005年10月1日—10月30日
  发证与公告:2005年11月

  四、其它事项
  1、为保证各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准确和规范,2005年7月1日—8月30日,我局地勘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与考核,主要核实各单位资产、人员、设备、业绩等实际情况。各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并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注册登记申报材料。
  2、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有关文件、注册登记条件、工作规程、《申请书》样式等相关资料可登录国土资源部专辟的网站:http://www.mlr.gov.cn/zt/dzkcdwzzgl/index.htm,或我局政府网站http://www.shfdz.gov.cn。
  3、各申请单位请按规定的时间将注册登记材料报我局业务受理处(北京西路99号住业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63193188-07063
  4、本次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完成后,颁发新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原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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