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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荆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 2003-07-09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财函[2003]190号

荆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请示》(荆财综报[2002]18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1999]47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荆州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荆州市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荆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荆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是:
  (一)中心区,即太岳庙以东,红门路以西,南起长江,北至荆沙铁路;
  (二)玉桥区,即红门路以东,周家岭变电站高压走廊以西,南起长江,北至荆沙铁路;
  (三)武德区,即古城马河以东,太岳庙以西,南起长江,北至荆沙铁路;
  (四)古城区,即荆州古城范围;
  (五)城南区,即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南护城河,南至长江。

  三、征收对象。荆州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凡在上述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范围。免收范围:荆州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军事设施,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住房。减收范围:由你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荆州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过去荆州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震惊 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八、你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九、你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后,再按修编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申报。

  十、荆州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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