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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上海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业区评选和历年市级优秀大厦、工业区复评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4 生效日期: 2005-07-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推进本市非住宅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体现优秀大厦、工业区物业管理的先进性和示范性,促进非住宅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就2005年度上海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业区申报考评和历年市级优秀大厦、工业区复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大厦、工业区已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开展正常且有成效;
  2、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职责约定清晰、履约情况良好,物业管理企业制度齐全,措施落实;
  3、大厦、工业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持有《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大厦、工业区管理区域内无重大治安责任事故;
  5、物业管理企业无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6、大厦的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含)以上,且使用率达85%以上的。

  二、申报资料
  1、创优方案;
  2、创优工作汇报;
  3、创建上海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业区申请表(见附件1)。

  三、具体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的创优工作汇报应包括基本情况及物业管理特色服务的内容,其中,基本情况介绍应包括以下十二项内容:大厦或工业区的名称、地址、建造年月、建设单位名称、建筑总面积、物业管理企业名称、企业资质、物业经理姓名、联系电话、企业投诉电话、业委会主任姓名、联系电话。
  2、物业管理企业要提供物业管理特色服务的图片资料,图片要反映物业管理的保安及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房屋维修及养护管理、设施和设备管理、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且不少于10张。
  3、大厦或工业区申报的图(标记清楚,并用图片专用格式存放)、文资料集中于一张光盘中。

  四、考评标准
  上海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业区考核的标准,参照建设部示范大厦、工业区考核标准。

  五、工作程序
  各物业管理企业对经过自查自评基本符合申报上海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或工业区条件的,由管理大厦或工业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会同管委会共同提出申报要求,并在管理区域内公告一周,确认业主或使用人无明显合理的反对意见后,向所在区(县)房地局申报。
  区(县)房地局根据考评标准进行初评后,向市局择优推荐。
  市局将组成考评专家组,对各区(县)房地局推荐的大厦或工业区进行集中考评。经考评后的大厦或工业区名单,将在本市的主要媒体上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评优项目。

  六、时间节点
  (一)7月5日至7月31日为企业制定方案、实施创建计划、自查和向区(县)房地局申报阶段;
  (二)8月1日至8月20日为区(县)房地局对企业创建申报进行初评阶段;8月21日至8月31为各区(县)房地局向市局申报阶段;
  (三)9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市局组织考评和媒体公示阶段。

  七、复评要求
  对历年来获得市级物业管理优秀或示范大厦、工业区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第三条的要求,向所在区(县)房地局提出复查申请,填写《历年获得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业区复查申请表》(见附件2),由区(县)房地局于8月20日至8月30日组织进行复查。对业主或使用人意见多,名不符实的优秀大厦或工业区,由区(县)房地局于9月10日前发出整改通知,9月底前进行核查。对整改不力的,区(县)房地局提出处理建议,于10月10日前报市房地资源局核准撤销市优称号。

  八、颁证与摘牌
  市局将于年底前后召开表彰大会,对符合评优标准的大厦、工业区,颁发上海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业区证书并授牌。同时,对复查不符合标准的大厦、工业区,撤消其相应的称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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