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黄石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3]9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拟定的《黄石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七月一日

黄石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6月)
  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彻底查清全市在用气瓶有关情况,强化气瓶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全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思想,清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在用气瓶的安全使用。通过普查,摸清全市在用气瓶数量,开展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及气瓶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气瓶安全使用、维护、送检等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普查整治工作的对象和依据
  普查整治工作的对象:氢、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
  普查整治工作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相关气瓶标准。

  三、工作步骤
  普查整治工作的时间为:2003年7月至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宣传阶段(7月15日-7月25日)。深入开展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精神活动,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体充装单位、气体经销单位、检验机构和广大气体使用单位和居民宣传在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动员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支持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特别是配合充装站做好气瓶产权转移的宣传工作。使充装站明确职责,认真做好产权转移、隐患整治、登记建档等工作。
  第二阶段:产权转移、登记建档阶段(7月26日-9月20日)。要做好各充装站产权转移工作,对自有产权气瓶登记、编号、建档。气瓶充装的编号按湖北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编号编制办法进行,各单位的标志和代号要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各充装站每月23日前应将当月普查整治情况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各站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5日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充装站应通过合法手段,将单位和居民的气瓶产权转移到充装站,实现产权转移。各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并登记建档的气瓶,不得充装未登记建档的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气体销售门市必须是充装单位布点或隶属某气体充装单位,只销售该充装单位充装的气瓶,并纳入所在社区的安全综合管理。门市的安全责任由充装站全面负责,不符合要求的门市,工商部门应按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阶段:督查和隐患整治阶段(9月21日-10月30日)。对各充装站的气瓶登记、建档情况进行抽查,对各充装单位的充装过程进行督查,对销售气体的门市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充装单位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禁止无证、无充装资格的个人违规销售气体,对不具备条件的充装站要督促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应取消充装资质。鼓励各充装站采取联合经营的方式,做大做强。要督促气瓶检验单位配合普查整治工作,做好超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对超过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送市锅炉检验所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避免重新流入使用。
  第四个阶段:自查验收阶段(10月31日-11月30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市气体充装单位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全市情况汇总后,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2月份对我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措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保证进度和质量。市工商、城管、公安、财政、安全监督等部门及各基层社区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和支持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形成整体联动、相互配合的协作机制,整体推进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在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需要大量的人力和一定的经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的投入,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每月23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工作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月25日前将普查情况汇总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不定期进行督查,并将阶段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