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广东、江苏、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承办案件批捕起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11 生效日期: 1985-07-11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1985]国安发615号
广东江苏浙江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安全厅,广州、南京、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广东江苏浙江三省的省会所在城市不设立国家安全机构,这三个省的国家安全厅承办的间谍特务案件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认为构成犯罪,需要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直接送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特此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