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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道燃气气源置换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3-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缓解市区人工管道煤气日益加剧的供需矛盾,确保安全正常供气,并与“西气东输”顺利接轨,从今年起,市区人工煤气将逐步用高热值的液化气混空气(代天然气)进行置换。为保证管道燃气气源置换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3月起,燃气总公司开始用液化气混空气逐步置换有关区域的管道燃气,每次置换的具体区域、置换时间由燃气总公司进行公示,通知到用户。置换阶段,各管道燃气用户必须服从燃气总公司的统一管理。置换当日,置换区域的用户家中必须留人,关闭灶前阀、灶具开关、热水器开关,严禁使用管道燃气。
  二、市燃气总公司将在置换范围内的各住宅区进行放燃、放散,请附近居民关闭门窗,禁用明火,不要围观,不得阻挠燃气总公司放燃、放散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向市燃气总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反映。
  三、新气源采用液化气混空气,与原管道煤气及瓶装液化气性质均不同。因此,原管道煤气灶具及管道煤气热水器必须全部进行改造或更换。凡不符合新气源要求的新灶具、未经改造的使用瓶装液化气和原管道煤气的灶具和热水器,在新气源置换通气后,一律禁止与燃气管道连接使用。
  四、零部件具有通用性的人工煤气民用灶具,因气种不同而需要改造的部件(喷嘴及火盖),由燃气总公司免费实施改造;燃烧工况严重恶化、外观严重变形的旧灶具应予更换,其它部件的调换只收取零件费(免人工费)。灶具改造分两次进行,由燃气总公司组织有关灶具厂家实施:气源置换前一周,改造左侧灶头并加贴封条,禁止使用;气源置换后,用户使用左侧改造好的灶头,右侧灶头加贴封条,禁止使用,气源置换后一周内实施改造。
  五、燃气热水器的改造在气源置换结束后进行,由燃气总公司联系有关燃气热水器厂商为用户改造。热水器燃烧工况严重恶化、燃烧室或热交换器严重烧损、火焰外露、漏水、漏气及零部件不具有通用性的,气源置换后用户不得继续使用原热水器。热水器改造由厂家按成本收取改造费用,市物价部门对改造价格进行监督。借改造之机乱收改造费的,由市物价局等部门进行查处。
  六、市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燃气气源改造置换的组织领导和安全管理工作,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新闻单位要做好气源改造的宣传报道工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有集中宿舍区的单位,要配合燃气总公司开展灶具更换、改造工作。市燃气总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对用户进行宣传,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置换宣传资料。南通电视台将滚动播放有关燃气置换信息,请用户注意收看。
  七、使用燃气发生故障或其它异常情况时,用户应当立即向燃气总公司报修,由燃气总公司派人维修,不得自行拆修。燃气总公司维修电话:5516838、5537973,服务热线:5511666。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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