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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1 生效日期: 2003-02-11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3〕2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函[2003]1号《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今年是所得税分享改革的第一年,也是新办企业所得税全面划归国税部门征管的第一年,我们面临征管户数多、业务要求高、人员不足的矛盾,为了切实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从思想上重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列为今年1—4月份的重点工作,在人员、时间上予以保障。
   2、要抓紧时间组织国税干部进行所得税业务学习和培训,使基层税务干部尽快熟悉所得税征管要求。对外要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
   3、在企业年度申报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干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通知企业及时补充申报,使查帐征收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面达到100%,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省局苏国税发[2002]182文件要求执行。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苏国税发[2000]330号)的通知要求,于5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年度税源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年度税源分析报告应按照省局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要求认真进行填报,其中重点分析的税源户应占总体赢利或亏损税源的80%以上。在此基础上,市局将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区、部分企业进行汇缴质量抽查,以促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

  二、几个所得税业务问题
   1、关于国、地税所得税政策的衔接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两个部门进行征管,在执行税收政策上也有一定的差异。各级税政业务部门应及时和地税进行联系,特别是对地方政府文件的认同上,如果不违反总局立法精神,原则上应力求一致。
   2、减免税掌握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应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来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办理减免税的企业,必须是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不能办理减免税。
   3、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以及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 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减免税程序和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执行。
   4、审批权限问题。
   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从2002年度起,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坏帐损失,金额在300万元(含)以内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审批。超过300万元的应逐级报省辖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对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的呆帐审批,不再实行指标管理,按照就地纳税的金融企业的呆帐审批办法办理。即每笔呆帐贷款损失在100万元(含)以内的,报各市国税局、市区分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逐级报省辖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5、外贸补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文件规定: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和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高新技术七类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增加贴息,2002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6、其他
   对实行查帐征收企业列支的劳务费,应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劳务费证明资料应包括:费用发生的时间、地点、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凭证等。
   经请示省局同意,企业期末提取坏帐准备金不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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