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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应入世要求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把关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2-12-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2]110号

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政府工作的新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避免或者减少行政机关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与WTO规则相悖而引发国际贸易争端,现就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把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把关的重要性
  我国政府在加入WTO协定书中,作出两项庄严承诺:一是确保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二是确保法制统一。按照这两项承诺要求,加入WTO后,各级地方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内部审核把关的工作机制。如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与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其责任将由中央政府承担。对此,各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把关的必要性、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我国对WTO协定的承诺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确定审核把关的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政府和部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行政复议等工作的职能,是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法律上审核把关的法定责任部门。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审核把关的责任制,使之切实履行审核把关的职能。今后,凡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在提交政府和部门讨论或领导签发前,都要送交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从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提出具体意见。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未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或虽经审核把关未能发现问题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把关的重点
  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经济和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公文处理的原则和要求,从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文的种类和格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核把关。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从制定依据、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文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今后,要根据“入世”后的要求,重点从五个方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审核把关:一是是否存在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二是是否存在超越地方、部门立法权限,对外汇、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作出规定;三是是否存在对国内外生产、经营者作出歧视性规定;四是是否存在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方面的规定;五是是否设定了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对审核把关中发现的问题,要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今后,凡是不符合法律和“入世”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程序
  严格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把关程序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质量的重要环节。一是起草部门向政府或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送审稿时,要连同起草说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二是政府或部门领导在进行初审后,要根据送审稿所涉及的内容,签署明确的意见和要求,交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三是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接到交办件后,要指定专人承办。承办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从合法性、有效性、规范性方面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要组织人员对承办人提出的审核意见进一步论证把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过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经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写出书面的审核报告,提出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是否应当出台或者是否需要修改及如何修改的明确意见,供政府或部门讨论审议或领导签发。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审核把关,需要认真加强政府法制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为政府法制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各个方面关心政府法制干部,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之安心做好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政府法制干部要结合工作实践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包括WTO规则等方面的知识,刻苦钻研,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以进一步适应工作需要,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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