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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御都花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 2003-02-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2]445号

江苏新大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御都花苑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
  御都花苑住宅区位于御道街56--1号,由三幢11层带电梯小高层住宅组成,有比较完善的的消防、变频供水、监控设施。鉴于御都花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暂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允许在上下15%的幅度内浮动。小区内公共用电、用水纳入代收代缴费用,由你公司单独列帐,与业主协商,公开、合理分摊。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宁价房[2002182号])的规定执行。特约服务收费可由你公司参照市场实际价格水平与业主协商议定。

  二、公共服务事项
  你公司应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履行责任,认真做好小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洁、保安、绿化等工作,实行对小区车辆的有效管理。同时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本批复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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