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2]431号、苏财综[2002]185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列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函》(苏建房[2002]265号)收悉。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规定,为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经研究,批复如下: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合计收取工本费6元。此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项收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可进入住宅商品房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