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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 2002-11-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的决定》。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车辆所有人聘用外地驾驶员时,应当查验受聘人的驾驶证、身份证件。”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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