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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15 生效日期: 1987-08-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法办[198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司法部(87)司公字第75号《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的办法一事,可见1981年4月29日司法部所发的(81)司法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为了便于工作,现将此通知一并转发,请你们在办案时审查印章和有关证明事宜。

附一: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近接新华社香港分社函告:“港九工会联合会”已于去年六月改名为“香港工会联合会”,印章也相应改变。现将“香港工会联合会”印鉴式样及香港工会联合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式样转发你处,请发所属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备案。
  本通知自1987年8月1日起执行。
 

1987年7月2日
  

附二: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
  (81)司法公字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当前,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日趋增加,为做到真实、合法,保护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经与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研究,并征得我驻港有关机构的同意,对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分别由下列单位或律师出具证明:
  一、我驻港澳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可由其所在的社团出具证明。
  三、社会上一般群众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证明。这些律师是陈子钧、张永贤、何耀棣、廖瑶珠(女)、阮北耀、胡百熙、练松柏、翁家灼。
  以上通知望转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遵照执行。我部公证律师司1980年3月3日(80)司公字第19号《关于几个涉外公证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意见作废。
   

198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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