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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9 生效日期: 2002-11-19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296号

昆山市、吴江市、张家港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市国税二分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二十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如下: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3户):
   1、昆山长风传感器厂
   2、昆山市金星镀锌厂
   3、昆山市好孩子儿童用品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17户):
   1、张家港市明珠车辆部件厂
   2、张家港市巨桥祥达毛纺织厂
   3、张家港市东莱福利毛线厂
   4、张家港市石化管件厂
   5、张家港市卫星化工厂
   6、张家港市三兴脱模剂厂
   7、张家港市澳洋精纺厂
   8、张家港市飞腾化纤厂
   9、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
   10、苏州市欣兴塑料厂
   11、苏州市吴中区龙盛金属制品厂
   12、昆山晟力印务包装厂
   13、吴江市荣东有色线缆厂
   14、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厂
   15、吴江江通通信电缆厂
   16、吴江市坛丘华婷服装厂
   17、吴江市震泽金属型材厂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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