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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5 生效日期: 2002-11-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盐城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盐市价发[2002]16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检[2002]1761号)省局已于11月6日苏价检[2002]3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精神和《盐城市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农村价格致富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中“各县(市、区)物价局要逐步在乡镇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在村组聘请一批监督员”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建设,认真实施“农村价格致富工程”全面推进农村价格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特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重要性。
  我市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己经初步建立,但实际运作过程中还有许多矛盾和问题,使得部分同志对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建立缺乏足够的信心。因此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是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农村价格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把价格工作向乡村延伸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实施“农村价格致富工程”繁荣农村经济,维护农民利益的客观需要,各地要把各项工作做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要求,加快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步伐。
  各地要研究制定建立农村价格监督工作的规划,要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加强与县、乡(镇)政府的沟通,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密切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将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经费列入价格部门的财政预算。农村价格监督站要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对外挂牌,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向社会义务价格和收费监督员颁发聘书。农村价格监督员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代表、离退休干部、教师、农本调查员。同时,各地要以文件形式对农村价格监督站、乡镇物价员、农村价格监督员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三、加大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
  各县(市、区)物价局必须对农村价格监督站的工作加强指导,要把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作为当前价格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作用,防止形式主义,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起点要高,要求要严;要培训骨干帮助履行好价格监督职能;要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市局拟定在近日召开全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希各地抓紧时间做好准备工作。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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