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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甘国税发[2007]63号

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省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治税精神,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07)63号),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如在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法规处进行联系。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省局)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减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免税项目。
  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及出口退税事项的审批,适用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局应将本局负责的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在省局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省局,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局接到纳税人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对属于权限内的审批项目,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省局接到的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及时审核报送。
  第五条 对依照税法规定应当逐级报送省局的减免税申请,市、县国税机关应当及时报送,不得随意拖延、截留。
  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当对上报省局的减免税申请进行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但是不得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或审批的决定。
  第六条 企业减免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及出口退税项目审批申请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各主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接到的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减免税申请等事项应及时转送办公室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办理。
  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的减免税等有关事项,可以不经办公室登记。
  第七条 主办业务部门收到减免税等有关审批申请后,应进行登记,确定主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处务会讨论。
  初审意见包括申请情况(时间、材料)、减免事实、审批依据、是否受理、是否审批、减免期限等。
  第八条 按照税法规定,减免税等审批事项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主办部门应当委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受托国税机关及核查人员应当向主办部门提交详细的核查报告。
  第九条 减免税等审批事项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采取便函等书面形式。
  第十条 政策规定清楚、数额较小的减免税等审批申请事项,经业务主办部门会议研究通过后,送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签注意见,由主办业务部门报主管局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 政策不够明确,问题比较重大或涉及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会同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审核后,由主办部门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需要省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的减免税等相关审批事项,由主办业务部门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呈报,并同时抄送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计划统计司、监察局等会签单位。
  第十三条 减免税等审批结果,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在省局网站上公布,涉及秘密的除外。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整理归档,一案一件,送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与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加强联系,加强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上报总局核批的减免税等审批事项,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了解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额度、减免到期恢复征税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减免税等审批事项批复后,主管国税机关在其他检查中发现纳税人虚假申请、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局上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由省局向总局上报。
  第十六条 对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国税机关和人员,由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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