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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2年度随军随调家属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工作安置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30 生效日期: 2002-10-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政办发[2002]184号

县(市ぉ、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ぉ,市各直属单位:
  妥善接收安置军队干部家属工作,是关系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部队稳定、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共同责任,也是我市创建“全国双拥模 范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今年随军随调家属及转业干部家属安置工作,根据国务 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19号ぉ、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苏政发 ?1998?74号ぉ、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2?82号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度 驻徐部队随军随调家属及转业干部家属安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在本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 等经济组织,都要按国家双拥政策法规承担接收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和转业干部家属的义务。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拖延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和转业干部家属,劳动、人事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接收单位办理增加用人计划手续。对逾期未完成接收安置 任务的单位,市劳动、人事部门可冻结其人员招聘及调入等手续。

  二、对有正式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及转业干部家属,要按专业对口、生活方便的原则,尽量安排其到同行业单位工作。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要依法与随军随调家属和转业 干部家属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因重组、破产、停产等原因,致使随军随调家属和转业干部家 属下岗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行业内调剂安排,不得将其推向社会。随 军随调家属和转业干部家属是国家公务员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转任手续。

  三、要教育随军随调家属和转业干部家属认清当前就业形势,体谅地方困难,树立正 确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分配。凡因个人原因超过三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的,视为不服从安置,劳动和人事部门可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另行安置。

附:徐州市2002年随军随调家属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工作安置计划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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