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90年代以来,政府部门所属的一些事业单位投资兴办了许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促进自身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事企不分'的弊端也逐渐暴露。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精神,现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产、无形资产或货币资金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设立或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不得增加对已办企业的投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利用房产、无形资产或货币资金等国有资产出资设立或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已办企业增加投资的,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二、事业单位如转制为企业则可以企业法人名义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兴办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中央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政策出台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以中央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精神为准。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