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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预防控制食物中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3 生效日期: 2002-09-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2]1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预防控制食物中毒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预防控制食物中毒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卫生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夏秋季节是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近一段时期,我市部分地区食物中毒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当前,国庆节即将来临,10月份我市还将举办第十一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太湖国际经贸节和太湖旅游节三个盛大节庆,国内外来宾及游客将大量增加,各类食品市场和饮食业的营销量也会相应增长。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有效地保障广大市民和来锡游客的饮食卫生安全,确保各项重大节庆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就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搞好食品卫生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作为近阶段十分重要的工作,认真抓紧抓实;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要加强各部门、各地区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使食物中毒疫情能够得到及时预防、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和及时处理。

  二、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坚决排除食品卫生隐患。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管理,经常组织开展食品卫生检查,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认真分析查找本系统、本单位食品加工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对生产加工场所及周边环境、原料及成品的储存运输设备、包装容器及材料、各生产加工环节等卫生状况的检查;强化质量关键控制点的管理,推行GMP和HACCP的管理模式。二是要确保食品经营和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良好的职业习惯。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对出现腹痛、腹泻、化脓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工作岗位,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作岗位。三是严禁加工、出售、生食海(水)产品或河豚鱼等有毒有害食品,坚持卤菜4小时回锅制度,坚持重点餐饮单位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冷藏保存24小时。四是坚持执行食品进货索证制度和每批产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严格把好食品原料和成品卫生质量关。

  三、强化职能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大对食品市场和饮食行业的监督监测力度,对辖区内高危行业、高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要达到每月两次以上;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各种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大食品卫生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市民卫生防范意识。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预防食物中毒的社会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健康卫生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级卫生监督、疾病控制机构要认真开展《食品卫生法》和食物中毒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各地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食业法人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一次培训,下达或签订预防食物中毒责任书,将有关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材料发放到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饮食业服务人员;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组织开展全员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员工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增强其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

  五、要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性食物中毒事件。各地区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食物中毒情况报告工作,确保报告渠道畅通,不得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一旦发现食物中毒,在将中毒人员送医院救治的同时,中毒发生单位和发现人要尽快与当地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集体性食物中毒的情况后,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各级卫生监督、疾病控制机构在接报并初步确认为食物中毒后,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对违反有关报告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疾病控制机构要按照规程,认真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全力以赴控制污染食品、可疑污染食品及有关生产经营场所,防止事故的进一步蔓延,杜绝二次中毒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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