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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5 生效日期: 2002-08-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财政局江苏省扬州市教育局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扬价费[2002]232号 扬财综[2002]47号 扬教财[2002]20号

广陵、郊区、邗江区物价局,市直各中学、各中专学校、职业技术院校: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苏价费[2002]262号、苏财综[2002]99号、苏教财[2002]62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加强领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责任制。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监督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增加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的重要举措,各地和各学校要从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学校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责任落实到科(处)室及个人,并将落实情况列人学校年度考核内容之中,同时,结合“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市将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作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奖优罚劣,以确保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公示内容,统一公示栏格式。各学校除在招生简章中注明符合规定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外,还必须在校内设立固定的公示栏,向学生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各年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公示栏格式见附件)。

三、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各地要在学期开学前后组织开展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要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本通知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扬州市教育收费公示表(格式)
  规定
  投诉电话:市物价局12358,市教育局73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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