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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市新元招标咨询服务公司药品招标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3]79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十堰市新元招标咨询服务公司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请示》(十价经[2002]218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十堰市新元招标咨询公司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时,除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每份150元的标书文件费外,另可按单位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费率标准见附表。除此外,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请你局加强日常价格监督管理,并通知企业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附: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率标准
  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率标准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率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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