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3]7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你办事处《关于继续收取汽车驾驶证年审服务费的请示》(鄂深办发[2003]第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事处继续按《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收取机动车和驾驶员检审服务费的批复》(鄂价费函[2002]31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要求,对就地办理年度检验、审验的湖北省籍机动车和驾驶员收取检审服务费。
二、你办事处应按规定及时到湖北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换证手续。
三、本批复自2003年6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