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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和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樊政发[2003]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市区房地产业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和规费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出让方式,加强用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用地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协议方式或私下交易等方式出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对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实行计划供应、总量控制。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会同房产、计划、建设等部门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襄阳区年度计划单列,公布前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次年元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要优先安排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储备的土地,破产企业用于安置职工的土地,旧城改造和重点工程拆迁腾出的土地等。出让土地时,必须沿建城区由内向外,成片供地,成片开发,严禁零星插建。
  (三)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部令第11号)中的程序和步骤等组织实施。
  (四)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已确定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土地估价结果以及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的标底或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等,都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要严格保密。地价评估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评估规程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所获得的出让收益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分散管理和违规使用。

  二、统一规费政策,严格规费征管
  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必须依法依规征收房地产开发应缴纳的各项规费,过去本市出台的关于房地产开发的规费减免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各有关规费征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费征管政策,不得擅自减免,做到应收尽收。利用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闲置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应缴的规费,也必须足额缴纳。然后由企业向市政府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将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国家、省明令不得挪作他用部分以外的地方留用部分,部分或全部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特困企业的解困。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严格查处;对必须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规划、建设、产权产籍等手续。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拒缴房地产开发规费的,各征管部门要严格查处,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手续;对各征管部门擅自减免规费的或应征而不征、少征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市过去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解释。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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