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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 2003-06-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1)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的规定。注意查处节假日和婚丧喜庆借机敛财的行为。领导干部不准未经组织批准擅自接受个人或单位邀请,或异地办理证照到国(境)外旅游。
  (3)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不准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法院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为谋取私利介绍他人在领导干部所在法院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4)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大力精简会议,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问题上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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