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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1 生效日期: 2003-04-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明政文[200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的专长,提高为农业、农民和农村服务的水平。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1)1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企业,面向西部地区,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方式的有偿服务'的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和农村实际,就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技术干部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员以离岗等形式参与农村经济建设
  1、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留职留薪或辞职到市辖范围的农村领办、创办、合办或承包种养基地(如果场、茶场、食用菌场、林场、养殖场、农业科技园区等),开发荒山、荒坡,以及从事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农业产业化经营。
  2、大力提倡涉农学(协)会与乡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场、厂、农户)开展'村会协作'活动,双方要签订协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使农业科学技术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鼓励农业技术部门、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承包。承包双方必须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并严格信守合同。承包者必须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对受承包的生产单位或农户进行具体的技术指导。
  4、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农业经济实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户从事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服务。
  5、鼓励农业技术部门将技术专利转让给农业经济实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户。允许农业科技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将职务技术专利转让给农业经济实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户。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将非职务技术专利转让给农业经济实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户。
  6、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部门、农业科技人员到乡村或农业科技园区、种养基地创办农业培训基地,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7、鼓励农业技术部门以技术成果入股,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以非职务技术成果或技术专长等技术入股。
  8、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部门、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包括产前的信息有偿服务、产中的技术指导有偿服务和产后的销售中介有偿服务。

  二、鼓励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政策待遇
  9、经批准留职留薪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农业科技人员,在五年内身份和待遇不变。农业科技人员所领办、创办、合办或承包的经济实体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需延长留职留薪时间的,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留职留薪农业科技人员在五年内的可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社保按在职人员待遇执行。五年后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或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五年内返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10、经批准辞去公职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农业科技人员,由原单位按工资来源渠道按规定发给辞职费。所领办、创办、合办或承包的经济实体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的,由财政、农口等部门优先安排农业生产各项扶持资金。
  11、经批准留职留薪或辞去公职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农业科技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国家和省人事厅职改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申报评审,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2、农业技术部门、农业科技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坚持'增产增收的绝大部分应归农民所有'的原则,收取的服务费一般应控制在增产增收部分的5%-20%,提倡对老、少、边、穷地区实行无偿服务。
  13、农业技术部门开展有偿服务收入的分配必须'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并要合理兼顾各方人员的利益。市、县农业技术部门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农业经济实体的收益(扣除成本),60%以上应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和旅差等业务活动经费,40%以下用于奖励直接参加服务的技术人员;乡镇农业技术部门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农业经济实体的收益(扣除成本),40%以上应留单位,60%以下可以用于奖励直接参加服务的技术人员。留给单位的部分,主要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和旅差等业务活动经费及改善工作条件,也可以提留一定数量的积累,最多不超过40%。各涉农学(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归学(协)会所有。
  14、农业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或在不影响业务工作前提下投身到农村兼职进行技术指导或当业余技术顾问,获得的报酬全部归个人所有;领办、创办农业经济实体,从事农副产品流通中介服务,获得的报酬全部归个人所有。
  15、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要素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35%。
  三、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有偿服务的原则
  16、开展有偿服务的单位及农业科技人员界定。市、县、乡农业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事业单位、涉农各专业学(协)会以及科技人员,农业科研单位、农业和林业学校以及科技人员。
  17、开展有偿服务应坚持自愿互惠的原则。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必须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经与当事人协商后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8、开展有偿服务因技术失误而造成损失的,则要按合同规定赔偿。是单位或所站或学(协)会组织的,主要由单位或所站或学(协)会负责赔偿,参与人员酌情适当赔偿;以个人名义开展有偿服务的,由个人负责赔偿,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努力提高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为'三农'服务的质量
  19、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动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主动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思想,切实做好政策指导、信息引导、技术辅导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优质服务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别要注意改进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服务方式,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寻找对策,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注意抓典型引路,树立样榜,以点带面、促进发展。
  20、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农业科技人员(辞职除外),每半年须向主管单位报告一次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工作情况,年终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凡发现办理了留职留薪的农业科技人员在一年内未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要及时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并由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五、切实为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提供良好的环境
  2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科技人员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做到在时间上给予保证,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帮助,在贷款基准利率上给予优惠,在服务上给予照顾,在学习、生活、职称评定上给予关心支持。各级财政不能因为农业部门开展有偿服务或部分农业科技人员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而减少事业经费及业务经费。
  22、各地对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农业试验、示范、推广科研项目的用地,特别是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内建立示范小区或科研基地的,要优先安排,并在费用上给予优惠。
  23、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金融、人事、土地、规划、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为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提供优质的服务。
  24、凡以前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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