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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审批细则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8 生效日期: 2006-02-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审批细则》和《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审批细则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根据《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无自有住房户);已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
  (三)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实际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上一年职均工资的6倍、高于上一年职均工资的50%。

  二、购房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以下证件到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办理购房申请:
  1.户口簿。
  2.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职务或职称证明。
  3.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办事处出具的上一年总收入证明。
  (二)审核、公示、审批
  市房改办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媒体或在网络上进行公示,10日内有提出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公示后,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改办发放《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改办通知申请人。
  (三)选房
  申请人凭《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选择住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领取准购证
  申请人选房后凭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面积确认书》到市房改办领取准购证。所选住房在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市房改办直接发放《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待申请人将超标差价款存入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专户后,市房改办再发放《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五)购房
  申请人凭《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按审核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

  三、《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不得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必须凭证销售,按《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姓名、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准购证上任何一项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必须退回市房改办重新办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必须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明细表(含房号、面积、姓名、身份证号、超标差价款、总房款等内容)报送市房改办。

  五、本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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