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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3-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3]费11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收费管理工作,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各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应在不断总结往年收费年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做好200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收费年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收费年审工作是国家政策、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是强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有效措施。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收费年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收费年审工作作为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改善投资和生产经营软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事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审验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审验小组,并对审验的方法、时间等作出具体的部署和安排,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认真查处年审中发现的收费违法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确保收费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收费年审工作。

  三、收费年审的方法要多样,内容要全面,程序要规范,把关要严格。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福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结论的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把好审验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

  四、要严格收费年审的范围、对象和内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应审对象和重点内容,不仅要审验已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也要审验应领而未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仅要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也要审验应领收费许可证的非企业法人单位的中介服务或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今年必须把收费公示、特别是涉农价费公示和教育收费公示作为重要的审验内容之一,凡未实行收费公示的单位均不得评定为合格单位。在年审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除督促检查各收费单位的公示牌(栏)的设置情况外,还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年审采取多种形式在各种媒体上公告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等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厅闽财综[2002]110号精神,结合收费年审,搞好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票据稽查工作。

  五、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费年审工作。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早部署、早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相对集中一定的时间、人力和资金,具体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但最迟应在5月底前结束,各设区市的物价、财政部门必须于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年审情况及按部门和收费项目的统计报表分别报送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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