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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劳改局关于在押劳改犯人申请专利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11 生效日期: 1989-09-1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劳改局
发布文号:

为了鼓励在押劳改犯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对我区各劳改单位在押劳改犯人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作如下规定。
  一、犯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其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须经自治区劳苡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须经自治区劳改局负责委托专利服务机构,由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二、犯人享有在自己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或申请人的权利。

  三、犯人在押期间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关押单位,专利批准后,专利权归关押单位持有。

  四、犯人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由专利持有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五、犯人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服刑期间其专利权暂归关押单位管理,并负责代办、转让、许可、实施等事宜;犯人刑满后,专利权归还本人。

  六、犯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在其服刑期间的转让、许可、实施所得的权益,除依法纳税外,按以下比例分配:50%归发明人所有,50%归关押单位作为“专利基金”。

  七、犯人所得的奖励和报酬及实施收益,如以现金形式支付时,暂由劳改机关代为收存,并通知本人。

  八、犯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按照其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显著程度,结合其改造表现,由所在劳改单位根据有关考核、奖惩规定,分别给予狱政奖励或提请减刑、假释。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犯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进行压制,刁难或阻挠,监管工作人员对犯人的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公布和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

  十、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和内蒙古自治区劳改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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