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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 2002-12-0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63号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和零户统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7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02]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2月27日起,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财务集中核算工作的认识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是在襄政发[2002]15号文件确定的实施范围单位内(以下简称单位),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取消银行帐户,通过财务核算中心统一代理资金结算,进行收支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集中核算的收入为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应纳入集中核算的收入。单位支出实行分类管理,工资直达个人账户,公用支出通过核算中心审核报账,临时性小额开支用备用金支付。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的要求;是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是加大源头治腐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搞好配合,认真做好财务集中核算工作。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要确定一名财会人员报账,具体负责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办理报账手续,管理备用金,及时记账等工作。市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单位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不承担单位的具体会计职能和会计责任。单位要根据核算中心审核的原始凭证自主进行财务核算,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和会计档案。

  二、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财务集中核算工作
  (一)取消单位银行账户。各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截止日期为12月27日。账户取消后。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应及时将各单位存款余额一次性划入市财务核算中心专用账户,各单位迅速向开户行办理银行贴户注销手续,并缴回有关空白凭证。
  (二)各单位在交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按财务集中核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单位要将报账会计的身份证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印章、分管领导签字及报账员印章的报账专用印鉴卡在12月30日前报送市财务核算中心,办理备用金信用卡。市财务核算中心2003年元月5日前要将信用卡、资金结算手册以及报账所需的有关凭证发至各单位。
  (四)市财务核算中心在2003年元月15日前与各单位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其中有价证券经双方核实后,交单位专人保管。

  三、严肃纪律,确保财务集中核算工作顺利实施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源头治腐的重大举措,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周密安排前期财务清理工作,与市财务核算中心搞好衔接,保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银行部门应大力配合,鼎力支持,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搞好督办和协调。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财务集中核算的政策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财务集中核算工作,不得转移资金和物资,不得设账外账,不得突击花钱。一经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财务集中核算工作由市财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市财务核算中心办公地址:襄城区檀溪路93号,南山宾馆二楼东侧。联系电话:3552120;联系人:赵庆祥。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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