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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统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鄂地税发[2002]172号

随着保险行业管理的不断加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统财务管理相继实行集中管理方式,以市、州分公司为单位组建财务中心,各县(市)支公司实行报帐制,不再单独进行核算,所有保费业务收入、营业支出、费用开支等集中由财务中心进行核算。为便利纳税人和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依据税法规定,现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统保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产、人寿保险行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后,保险业务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县(市)人民、人寿保险支公司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鉴于财产、人寿保险系统保险业务实行市、州分公司统一核算,县(市)支公司不再单独建帐的实际,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统税收的稽查由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行市、州为单位统一核算,类似财产、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其他各类保险公司,其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管理比照本通知一、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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