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2003]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非义务教育逐步实现按成本分担,以保证事业发展的精神,根据原省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若干问题的规定》(闽教计(93)014号、闽价(93)费字070号),本着“以收抵支”、“优质优价”的原则,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幼儿园办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春季起对我市幼儿园现行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质定价、依证收费
根据原省教委颁发的《福建省各级各类实验幼儿园评定标准》、《福建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评定标准》及《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对各类幼儿园(班)进行分级分类评估,按评估结果分别给幼儿园(班)定级,即“省优质幼儿园”、“省标准幼儿园”、“市级示范幼儿园”、“县(市、区)级示范幼儿园”、“登记注册幼儿园”五个等级并发给相应的证书。各类幼儿园(班)依据教育行政机关发给的证书分别收取有关费用。凡在本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班)(社会力量办学除外)应按规定申报登记注册或评估等级,并按等级进行收费。
二、各类别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月·生)
代办费标准必须遵循“按时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收取。
各类幼儿园开办的小小班(托儿班)收费标准可上浮20%。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下调不限。
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班)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实际自主制定,其确定的收费标准应实行公示制度,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各项收费开支范围:
1、管理费:主要用于园舍修缮、环境改造、设备设施添置,解决办园经费不足等问题。
2、杂支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
3、保教费:主要用于支付非公办人员工资、保教人员福利、奖金、培训费、医疗保险、退养保险以及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和改善办园条件等。
除上述收费外,地方财政对于原正常补助拨款金额不能因此减少。
四、收费管理:
1、各项费用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班、周末留园班的收费可上浮20%。幼儿园膳食标准应根据当地物价情况,幼儿不同年龄及保证幼儿营养的原则,另行按月收费、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定期向家长公布。
2、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各类幼儿园不得利用幼儿园正常在园时间以“特色”、“兴趣小组”为由,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论处。但欢迎热心支持幼儿教育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捐款,以改善办园条件。
3、收费资金均应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不得挤占,挪用。
4、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班)的幼儿收费应列入小学预算外收入,财务部门单独设明细核算。收入只能用于幼儿园(班)聘用教师工资、日常办公经费、改善办园条件等开支,不得作为小学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盈利收入。
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必须建立经费收支和财产增减等帐册,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各类幼儿园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公办幼儿园须执行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规定于二○○三年春季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