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2]102号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恩施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2]13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土地转让交易服务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见附件)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四、恩施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署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