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5]4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