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价商[2003]3号
本市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自2002年9月份以来,国际市场液化石油气价格持续上升,致使我市液化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为使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更好地反映成本和供求关系的变化,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和供应,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调整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问题的批复》(厦府[2003]5号)精神,参照邻近地区的价格水平,经研究决定临时调整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7日起,全市各液化气经营单位(含华达石化工程公司)供应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限价统一调整为4.55元/千克,即规格为YSP-15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为14.5千克±0.5千克,下同)零售限价调整为66元/瓶,规格为YSP-5(充装量4.8千克±0.2千克)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限价调整为22元/瓶,华达石化工程公司专供的YSP-10(充装量为9.5千克±0.3千克)瓶装气在确保所充装的液化气为壳牌气且证明其质量优于其它进口气,用户自愿购买的前提下,其零售价格可放宽至每瓶48元,否则应按规定的4.55元/千克的价格执行。
本通知所规定的零售限价不得突破,但可以下浮,具体由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掌握和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为了使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更好地反映成本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请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自2003年2月份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各批次的液化石油气实际进货价格及数量报市物价局(价格处)。2003年2月因恰逢春节,上报时间可以延长至2月15日。今后我局将根据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逾期不报的单位,责任自负。同时,我局将会同市政园林局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推进民用液化石油气市场化的进程,选择适当时机,改革现行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政策。
三、请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接文后认真做好调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请各单位于2003年3月31日前提出改革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