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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1 生效日期: 2005-06-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经委(商委、经贸委、局)、市商业联合会、各商业行业协会、各区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精神,现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区县经委(商委、经贸委、局)、市商业联合会、各商业行业协会、各区商业联合会,按照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市经委。

上海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经委关于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商务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精神,结合上海商业工作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以推进商业诚信体系建设、构筑国际化商贸中心为主题,以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为重点,坚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与开展“诚信兴商”活动同步推进,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的目标要求是:
  1、提高诚信意识。提高商业企业和员工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的意识,明确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的要求。
  2、加强诚信自律。在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和规模商业企业中加强诚信自律工作,建立以诚信档案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诚信自律机制。
  3、遏制商业欺诈。坚持整治与防范并举,建设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商业欺诈违法违规行为。
  4、提升诚信形象。促进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和诚信兴商活动取得成效,推动诚信经营、诚信服务成为商业经营的主流。

  二、工作任务
  1、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
  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市经委、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商业企业促销行为的通知》(沪经零[2004]675号)精神,确保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原则,遵守《上海商业服务质量规范》和《主要商业街(城)服务规范》(DB31/T290一2004)有关精神。“打折让利”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原价;“购物返券”应当适量、明示,不得设置陷阱;“买几送几”应当公开明示,不得误导消费;“馈赠物品”应当保证质量,不得以过期或伪劣商品充数;促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柜台或商品的,不得标称“全场促销”。
  加强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的行业管理。商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引导商业零售企业规范促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虚假促销、偷税逃税、欺骗性有奖销售、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及在促销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2、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
  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商务部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即将出台的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与供应商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
  商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以美容美发行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的欺诈行为。
  服务业企业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落实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美容美发业使用的物料用品必须“三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染发、烫发、脱毛、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企业营业执照)齐全,原包装产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或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发生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借预售“服务卡”(如“美容卡”等)设置陷阱。
  商业主管部门要对服务业企业加强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发布虚假广告、涉嫌不正当竞争、制假及使用不合格商品、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
  4、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按照《上海市经委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零[2005]130号)精神,进行具体规范工作。
  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特许经营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备案和监督管理,推广使用《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对本地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和利用特许经营展会活动进行商业欺诈等行为。

  三、工作措施
  1、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以“打击商业欺诈、规范市场促销”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大力弘扬质量诚信、计量诚信、价格诚信、服务诚信、营销诚信和对供应商的诚信,反对和杜绝以次充好、价格欺诈、误导诱导、虚假打折、利用返券设陷阱和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等欺诈行为。坚持以诚信为本做好经营、服务工作。
  2、推进诚信档案建设。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徐家汇和豫园商城等六条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内的规模企业,百货、连锁超市、医药、中药等零售行业要大力推进诚信档案建设,督促和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立业,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信用管理,形成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3、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今年9月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积极做好有关典型经验的总结、交流和宣传。推进各级商业信用管理人员、企业法人代表和分管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信用教育、培训,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管理的自觉性。
  4、开展“树诚信、反欺诈”专项活动。市、区主要商业街和商业零售、服务业行业对照标准,加强整改,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自律水平,提高顾客满意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在实施品牌战略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市场信誉好、顾客满意的商业品牌,形成自觉维护品牌、反对商业欺诈的机制。
  5、加强综合监管。通过市商业联合会和区有关网络平台,公布诚信档案建档企业和商业信用企业等诚信示范典型名单,将实施商业欺诈、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上网公布,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追踪复查、强化监管。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市、区商业联合会、各商业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意义,把它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2、部门联手,互通信息。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涉及众多部门,国务院和商务部等11个部委要求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因此,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区两级政府领导下,加强联手,建立沟通协调、齐抓共管的机制,形成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的工作合力。
  同时,将各部门、各单位在打击商业欺诈、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中的有关信息、情况,通过简报、网络平台和有关会议等形式,及时进行沟通,实行信息共享。
  3、努力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和社会环境。商业系统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活动,努力营造商业诚信环境;各有关部门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迅速查处欺诈行为,使其难以为害;新闻媒体加强对商业诚信的宣传和对欺诈行为的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普及防骗知识,提高群众防范的警惕性,使欺诈者寸步难行,共同营造商业欺诈无处藏身的社会环境。

  五、工作安排
  从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按照11部委的总体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分三个阶段进行落实:
  一是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6月)。市经委在商务部电视电话会议上海分会场会议上进行动员,并印发实施意见,进行工作部署。要求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拟订贯彻实施意见,并做好动员、落实工作;
  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5月)。坚持打防并举,集中整治。同时,广泛开展“诚信兴商”等活动。对企业诚信档案、信用状况和市场促销活动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其中,区商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商业企业诚信档案、信用状况和市场促销活动等情况的检查,通过每季度一次联席会议及情况专报等形式将检查情况等反馈市经委,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是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6月),市经委会同市、区各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验收工作。
上海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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