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2]23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计委《关于继续下放非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厦门市计委关于继续下放非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继续下放非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的审批权限。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不涉及国家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外借款、由市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国内借款及各类市财政专项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
(二)除限额以上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需要市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及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的项目外,非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各区、开发区,包括同安区、杏林区、集美区、思明区、湖里区、开元区、鼓浪屿区政府,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对除本岛外在同安区、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举办的房地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审批权限内批准的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厦府办(1998)047号文件要求报市计委备案。
三、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制定限额内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并对外公布执行。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