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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4 生效日期: 2002-08-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2]3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对象: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含改制企业中原国有、集体身份的下岗职工)。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三)改制、破产企业中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领取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不满3年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五)经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国有、集体特困企业中难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二、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优惠证》,自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所有行政机关的有关收费(基金)以及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收费(具体免费项目见附表1)。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纳税后,按其缴纳的地方税的实际税额给予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补贴,总额低于500元的,按地方税的实际缴纳税额补贴。具体结算比例按鄂政发[2002]29号文件规定核定补贴,即按营业税的30%、个人所得税2002年的30%(2003年的25%)、增值税的18%、城建税的100%、教育费附加的100%计算。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代购货物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图书杂志借阅服务、拆洗服务等12项内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享受上述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免税照顾凭《优惠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3年期满后,可长期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具体免费项目见附表2)。
  (五)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从事个体经营3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以上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可在规定的3年期限剩余时间内享受优惠政策。
  (六)进中心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下岗职工和出中心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优惠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享受优惠政策之日起一个月后,劳动保障部门停止其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或失业保险待遇。
  (七)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优惠证》和《营业执照》后,享受当月免交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次月,凭在纳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的税后经费补贴手续继续享受鄂政办发[2002]4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办证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办理《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须持个人登记照片、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优惠证》审批表。
  (二)在中心下岗职工和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凭与企业签订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办理。
  (三)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停发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办理,改制、破产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就业服务所出具的未再就业的证明材料办理。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国有、集体特困企业中难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凭企业出具的有关证明书办理。
  (五)已领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不满3年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或《失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

  四、《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惠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据实核拨。
  (二)《优惠证》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工作单位及性质、下岗、失业的年月日、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详细登录编号。
  (三)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一经领取《优惠证》,劳动保障部门收回其《下岗证》或《失业证》。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从事个体经营(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不满3年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原已领取《湖北省再就业优惠证》的,持原《优惠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劳动保障部门核换新《优惠证》,并注明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
  (五)劳动保障部门应认真核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和享受优惠政策时间,凭《优惠证》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时间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
  (六)一个《优惠证》只能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同时注明《优惠证》号,只能在一个经营地,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优惠证》每年定期进行年审,不按规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年审的,《优惠证》即行失效。
  (八)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其《营业执照》进行年审时,应出具同证号《优惠证》。
  (九)《优惠证》只能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本人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时使用,严禁涂改或转借、出租及委托给他人使用。

  五、纳税补贴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依法纳税,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凡未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者,不能享受按税额补贴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地税部门在税款征收时,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对象的纳税人应在所开税票上注明税务登记证号、《优惠证》号。
  (三)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当月纳税税票、《营业执照》和《优惠证》,按属地管理原则,于次月到纳税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在当地纳税后经费补贴事项。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纳税后的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年度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足额列入预算并按季拨付。

  六、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要加强对《优惠证》申领、发放、管理过程的监管,切实保证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者都能领取《优惠证》并享受优惠政策。对营私舞弊、不按规定范围滥发《优惠证》,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二)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和联系,交换信息资料,搞好工作衔接,及时解决落实优惠政策中的问题。
  (三)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定期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建立监督检查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咨询电话,对发现优惠政策不落实的单位及领导要追究其责任。要坚决打击转让、买卖和伪造《优惠证》的违法行为,对利用《优惠证》偷税、漏税、骗取补贴资金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收回《优惠证》,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补缴减免的税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大冶市、阳新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表: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内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6项)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24日
  关于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广大经营者,现就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互联审批的范围
  凡属省工商局登记管辖住所在武汉市的各类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都要逐步纳入互联审批范围。此次纳入互联审批试点的部门为省经贸委、公安厅、卫生厅、文化厅、外经贸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信息产业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通信管理局等16个部门。
  对涉及前置审批,但不属于上述试点范围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条件成熟时,全部纳入互联审批范围。

  二、前置审批项目的划分
  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含国务院文件)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包括机构设立审批和经营项目审批)划分为A、B两类。对关系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生命安全、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属于国家专营专控的项目列为A类,其余均列为B类(前置审批项目表由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另行印发)。

  三、互联审批运作方式
  工联审批来取“一家承办、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运作方式。
  “一家承办”:在省工商局注册大厅组建由省工商局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省直登记注册中心,作为互联审批的汇办窗口。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无论是否涉及前置审批,都可直接到省直登记注册中心申请。
  “转告相关”:对列入互联审批范围的前置审批项目,由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HTTP://ww.Egs gov.Cn网站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审批”: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转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批,并通过HTTP://ww.Egs.Gov.Cn网站将审批意见回告省直登记注册中心。
  “限时完成”: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转告后,应在下述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回告同意的意见或不同意的理由。
  属于A类项目的,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下列时限内回告意见:属本级机关审批的,为7个工作日;需与下级机关商议的,为1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反馈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并积极上报,争取上级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告审批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答复,省直登记注册中心下达催办单2日后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登记注册中心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回告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该机构设立或该项目登记。核准的,发照后2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核准情况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属于B类项目的,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在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上加以注明,同时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该经营者须在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互联审批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成立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研究、协调解决互联审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直登记注册中心互联审批各成员单位要抓紧实现网络工联,明确令人,工作日全天办公,实行审批和登记注册公开,向社会公示审批和登记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相关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互联审批行为的行政监察。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互联审批和核准的监察制度,对不遵守行政审批和核准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省监察厅对执行互联审批情况进行监察,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及时收集意见,受理投诉,监督检查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的互联审批工作。
  (二)加强对审批项目的照后监管。对纳入A类项目审批,实行先批后照的经营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给许可文件,并加强审批发照后的管理。对纳入B类项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的经营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或取消许可的意见的项目及经营者逾期未办理专项审批手续的,由省工商局及时核销有关经营者的专项经营项目。年检时,有关经营者的专项经营既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又未办理变更、核销手续的,不予通过年检。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2年8月初至9月底)。组建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先期纳入互联审批的部门,落实责任人员,安装调试设备,开发互联审批软件,制作互联审批须知、指南等文件,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试运行阶段(2002年10月初至12月底)。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各成员单位完成组织机构和软、硬件建设,由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进行检查,全面进入试运行。
  (三)启动运行阶段(2003年1月1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长期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9项)
  注:标“*”号的表示为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它项目均为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2]44号文规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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