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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5 生效日期: 2005-05-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高校:
  2005年5月17日,上海大学新校区校园内发生一起二轮摩托车单车意外伤亡事故。一名校外人员为推销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一名外籍留学生在校内试车时,因车速过快,转弯失控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两人当场身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准的提升,各类机动车辆的拥有普及程度越来越高,进入大学校区的机动车日益增加,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亟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更好地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的稳定,遏制高校内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照社会道路交通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各高校要参照社会道路交通的管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明确校区各类道路的功能与限制规定;明确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要求,把校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项宣传和教育。要着重加强校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司驾人员遵纪守法;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教育之中,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对于交通安全的认知度,提高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自我保护的自觉性。

  三、进一步加强校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水平。高校要在校门口和校区主要道路上设置减速和限速禁令标志,在转弯道路口和易发事故地点设置警示标志以及设置减速垄等,校区主干道机动车限时速为20公里。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各类道路行车标线,增设夜间道路照明,增加水泥路坪防滑措施,有条件的高校实现校区主干道人车分流。同时,做好对校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违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纠正与处罚,强化对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要加大校门的监管力度,施行校区机动车密度控制,严禁机动车特别是二轮摩托车在校内超速行驶。对违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要果断制止,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当事人要辅以适当的行政处罚,以提高管理的严肃性,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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