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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襄樊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 2002-08-13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襄樊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7月16日)
   为加强和改进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面,根据《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部发[1999]1号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凡依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应当争取工商、税务、公安、编制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二、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意见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本意见规定所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意见施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二)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缴费单位法人身份证。
   (三)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应当即时受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全或者需要对该单位作进一步了解的,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原直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樊中央、省属及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当地参加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中央、省属及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应持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上缴费单位,按上述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驻地在县(市)且参加市直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他险种需在驻地参保的,应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其它险种参加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三、变更登记
   (一)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二)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携带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2、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3、办理变更事项的有效证明资料。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详实填写欠费情况,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确认,拟定具体还款计划。同时将计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四)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不符的,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注销登记
   (一)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在被吊销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确有困难的应详实填写欠费情况及还款计划,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五、登记证件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印制,登记证号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经济类型代码表编码。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凭证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年度验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验证手续。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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