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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水泥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2]5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下发以来,据各地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对“三废”掺配比例达30%以上难以监控,给主管国税机关严格执法、加强管理造成一定的难度,为了防止个别纳税人弄虚作假,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保证国家税款不致流失,现就进一步加强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水泥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水泥企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利用“三废”原材料的具体名单,并提供主要供货单位名单,企业只在经批准的“三废”原材料目录范围内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若改变利用“三废”原材料目录范围的,需报有权认定机关审批才能享受。

  二、申请退税的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1.煤矸石、煤炭等原燃材料购、耗、存月报表;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3.近期所掺兑的废品比例折算过程;
  4.近期企业技术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配料通知单及生产车间的实际用料(投入产品)原始记录(或生产月报表);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双人以上定人、定期下户进行跟踪管理,做到月核季查,实时实地监控企业“三废”掺配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核实其真实性并做好监控记录,制作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情况调查报告,对发现问题的,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需提交认定委员会专家组认定的,由专家组核实,并提出核实报告,主管国税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企业财务核算。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水泥企业应按规定分别核算其生产的不同标号水泥产品、熟料销售及让售材料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应交税金;应统一按照当期不同标号水泥产品销售收入累计数比例计算分摊进项税额,对无法单独核算的不予退税。对企业购进或自制的水泥纸袋数量以及库存数量,应区别标号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以便掌握企业的实际产量、销量。

  五、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水泥企业全部纳入纳税评估对象,从“三废”原料购进、投入和产品耗用以及比例情况等进行审核;对企业购进“三废”材料,应向源头销售单位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掺配比例部分不予列入计算,其高出正常税负部分不得退税。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加强对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审核,防止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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