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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疫苗的流通管理,我局就现阶段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疫苗。未经批准,任何药品批发企业都不得擅自经营疫苗。
二、对目前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我局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
三、关于增加“疫苗”经营范围的具体要求,我局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