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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3 生效日期: 2002-11-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房[2002]102号

厦门、莆田、三明、宁德市建设局,福州、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的“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的有关要求,我厅已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集中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现因各地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工作发展不平衡,各地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尽相同,经研究决定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培训工作由各地按照国家七部委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培训,有关培训要求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所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副经理,原则上每个企业参训领导不少于两名,其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有一人参加。企业是否参加培训将作为今后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培训内容
  鉴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目前尚未出台,省里也尚未出台相关法规,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有关“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的不规范行为”中的内容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并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

  三、培训时间
  各设区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工作,并将培训情况报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规办和我厅房地产管理处。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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