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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5 生效日期: 2002-11-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科技厅
发布文号:

为了充分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特长,积极投身于林业生产建设主战场,努力解决林业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和难题,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实现新世纪林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建立“两大体系”和率先基本实现林业现代化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要依法保持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与队伍的稳定。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事业费应当按财政管理体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逐年增加对林业科技资金的投入。

  二、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林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咨询等活动,允许在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中提取1%-3%的经费,用于有关人员的科技服务补贴。

  三、鼓励科技人员推广应用林业新品种、新成果和实用技术,以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等方式开发经营林业项目及示范基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优先安排林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适当延长项目用地的使用年限,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并在资金上给予扶持。科技人员投资造林营林,可参照《福建省鼓励利用外资造林营林若干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鼓励林业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辞职、兼职、在职承包等形式合理流动。经所在单位同意,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实行弹性工作制。

  五、科技人员在辞职、兼职、在职承包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晋升技术职务的考核内容,取得的技术成果可申报奖励,对作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

  六、充分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

  七、允许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实用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与受益单位协商确定。
  1.林业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的,受益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后,连续3-5年内,从实施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报酬的30%-50%应归林业科技人员个人所得。
  3.对在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奖励。企业可以从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的税后利润中(含税收返还)一次性提取3%-6%的资金,给予奖励,超过计税工资部分的资金,从税后利润中开支。

  八、对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和科技推广辐射范围大,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单位和科技人员予以重奖。

  九、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并予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乡(镇)林业工作站(技术推广站)、林场等基层单位的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考核其科技推广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为主,对学历、论文、成果、外语等要求应适当放宽。允许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数的限制。

  十、鼓励、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带头人针对林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申报林业科技项目,所在单位相应提供必要的科技经费和工作条件。

  十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为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积极创造条件,让科技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或脱产及学历教育,对所需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解决。

  十二、积极引进我省林业生产建设急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各级各单位要为引进的人才申请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晋升职称职务、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和进行技术交流合作等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科技厅
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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