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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9 生效日期: 2005-08-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安监管应急字[2005]16号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配合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安监管应急字[2005]7号)和《关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安监管字[2005]10号),根据上述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加快各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凡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各地级市可以大中型企业为依托,多方共同投资各组建一支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区域性专业队伍,承担本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专业救援和提供本市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有偿救援服务。在国家出台具体标准前,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条件》(见附件1)进行组建,并经各地级市安监局考核验收予以确认。按照逐步补充完善的原则,下一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再对各市确认的应急救援队伍予以规范。请各市安监局在9月15日前将经确认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名单上报我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二、我区境内凡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应建立自身的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本企业没有建立经地级市安监局认可的应急救援组织的,必须与各地级市组建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区域性专业队伍签订有偿救援服务协议。在国家出台具体标准前,生产企业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条件》(见附件2)进行组建。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南宁中队、柳州中队、河池中队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大队北海中队、玉林中队和梧州中队等六家应急救援队伍可纳入所在地市区域性专业队伍的管理范围,采取区、市两级共同投入、共同管理的办法对外承担事故专业救援有偿服务。

  四、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要求建立有应急救援组织的,由各市安监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没有建立经地级市安监局认可的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与各地级市组建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区域性专业队伍签订有偿救援服务协议。协议应当有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应急救援队伍公章。地市安监局证明材料或协议作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五、针对各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各市近期内一时没有办法组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可与当地的消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联防协议,并加盖消防队伍公章。协议也可作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一)编制不少于12人,且必须是专职救援队指战员;
  (二)必须有两名以上救援指挥员,其中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
  (四)应急救援队伍应分工明确,建立健全救援指战员各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指战员年龄不能超过45岁,应能够佩带氧气呼吸器,具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灾组织指挥能力,并经救援技术培训中心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
  (二)救援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新招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援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岁以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或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四)新队员入队前经过1个月以上的救援基础知识培训,再经1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救援队员。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技术装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救援车1辆,11座以上面包车1辆,防爆对讲机6台;
  (二)氧气呼吸器12台,防火防爆类照明灯具4套;
  (三)堵漏类器材、排烟类器材、破拆类器材、洗消类器材各3套;
  (四)气密性防化防护服15套。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有演习场所、体能训练场所,并配备有引体向上、举重、跳高、跳远、爬绳、哑铃、杠铃等体能训练器材或设施。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设有值班室,且有不少于6人住宿的集体宿舍。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室应装备普通电话机、传真机,事故记录本,紧急出动警报装置,有供值班人员住宿的床铺、卧具。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应有下列建筑设施: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修理室、器材库、汽车库等。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各种技术资料符合规程规定,备有被服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应急预案及有关备用的图纸资料。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以下制度:值班工作制度、待机工作制度、交接班工作制度、技术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学习和训练制度、考勤制度、战后总结评讲制度、预防检查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员统一配发和穿着救护服装,佩带统一救护标志。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救援组织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一)编制不少于7人,且必须是专职救援队指战员;
  (二)必须有两名以上救援指挥员,其中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闻警即动;
  (四)应急救援队员应分工明确,建立健全救援指战员各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指战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指战员年龄不能超过45岁,应能够佩带氧气呼吸器,具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灾组织指挥能力,并经救援技术培训中心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
  (二)救援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新招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援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岁以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作一年以上;
  (四)新队员入队前经过1个月以上的救援基础知识培训,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救援队员。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技术装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救援车1辆,防爆对讲机4台;
  (二)氧气呼吸器8台,防火防爆类照明灯具2套;
  (三)堵漏类器材、排烟类器材、破拆类器材、洗消类器材各1套;
  (四)气密性防化防护服8套;
  (五)针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特性需必备的其他装备。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必须有演习场所、体能训练场所,并配备体能训练器材或设施。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必须设有值班室,且有不少于3人住宿的集体宿舍。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各种技术资料符合规程规定,备有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及有关备用的图纸资料。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必须建立以下制度:值班工作制度、待机工作制度、交接班工作制度、技术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学习和训练制度、考勤制度、战后总结评讲制度、预防检查制度。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救援队员统一配发和穿着救护服装,佩带统一救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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