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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4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房572号

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2]4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操作,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防治单位收取房屋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并取得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
  (一)新建房屋防治收费:
  第一层(地基基础含地下室):每平方米6元(按建筑面积计,下同),要求实行全面覆盖性施药处理(包括沿墙深度30cm范围内、地下室墙体高度1m范围内浇药液);
  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元,要求在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凡二层以上墙体高度50cm范围内、室内地坪垫层、房屋建筑内的电梯井和管缆井等的地坪和内墙接合缝隙处、管道经过处、门窗框架(不包括装修所用材料)等均应作预防处理。
  (二)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收费;每平方米4元,要求双面涂刷,浸渍或喷雾防蚁药物处理;装木结构前的墙壁应喷药1--2次。
  以上预防性处理,包治期15年,每年复查一次,在包治期内如发现蚁害,防治单位应无偿并及时给予灭治。白蚁防治机构应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20%的费用作为保治基金,由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每年复查、灭治费用。
  (三)白蚁灭治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元,每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由双方酌定。灭治处理包治期两年,在包治期内如发现蚁害,防治单位应无偿并及时给予灭治。
  (四)厦门市的白蚁防治费可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具体收费标准由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房屋白蚁防治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文件。各白蚁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凡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均属乱收费行为。
  白蚁防治机构是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其收费金额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白蚁防治机构是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资金纳入白蚁防治机构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纳税。同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2002年12月1日前的收费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1]房字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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