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奥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2]63号

湖北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鄂新房字[2002]005号)悉。根据《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7]22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湖北奥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武汉市洪山区余家头村欧景苑小区物业管理时,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二、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为0.45元/m2.月(含居民卫生费),其费用构成按照《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

  三、根据委托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的,代办服务费按每个项目每次2.00元的标准收取。不委托不得收费。

  四、停车场收费标准:自行车6元/辆.月;助动车8元/辆.月;摩托车10元/辆.月;小车120元/辆.月;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超过30分钟的收费5元/辆。

  五、你公司要按规定加强收费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帐目公布及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试行一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