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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 2005-08-2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5]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人一经感染发病,往往难以治疗,死亡率极高。近几年来,我市的狂犬病发病病例逐年攀升,极大地威胁着全市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遏制我市狂犬病疫情,根据全区狂犬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防制、社会监督”的狂犬病防控工作方针。突出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的职责作用,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实施预防与管制相结合,采取综合有效措施,组织开展以灭犬和强制免疫为主要内容的预防狂犬病集中统一行动,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的上升趋势,努力把狂犬病发病率大幅度降下来,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市大幅度减少狂犬病发病数;大幅度降低养犬密度;大幅度提高犬只免疫率。
  1、群众对狂犬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2、犬只免疫密度要达到90%以上。2002年以来曾出现过狂犬病疫情的乡、村犬只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3、犬伤者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处理伤口率达100%;
  4、在发现狂犬病疫情村,要对以疫点村为中心方圆5公里范围内的犬只进行强制捕杀。

  三、领导机构
  成立南宁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郑军健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道树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卫自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凯声  市卫生局局长
  颜石廉  市公安局局长
  卢学智  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李忠南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秦赣江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晓钊  市卫生局副局长
  苏其富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农恒志  市农业局副局长
  曾立辉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正华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彭 鹰  市工商局副局长
  魏永泉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林新勤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丁 伟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杨 敏  武鸣县副县长
  胡永东  横县副县长
  马勇军  宾阳县副县长
  黄 籍  上林县副县长
  刘东方  马山县副县长
  莫月清  隆安县副县长
  杨 毅  兴宁区副区长
  阳 强  江南区副区长
  岳凤军  青秀区副区长
  梁英浩  西乡塘区副区长
  韦 茵  邕宁区副区长
  陈晓红  良庆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卫自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苏其富、农恒志、杨晓钊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系电话:2622410。
  各县、区也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领导辖区的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

  四、职责及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制定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方案。把控制犬患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建立有农业、公安、卫生、宣传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调动社会相关资源,集中力量落实各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和责任追究制,成立控制犬患工作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各尽其责,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总结和信息交流,督促、检查辖区内有关狂犬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组织捕杀狂犬、野犬、违章犬等。
  (二)公安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同时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三)农业部门:负责犬只饲养与免疫接种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开展动物间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并科学预测预报动物狂犬病疫情动态,制定犬只免疫接种方案;组织兽用狂犬疫苗的采购、分发及管理,负责犬只的狂犬疫苗注射、登记和“动物免疫证”、“动物免疫牌”发放等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犬只管理及无证犬只、城市散养犬只捕杀等工作;与工商部门共同抓好动物医院的审批发证、监管及市场犬只交易、宰杀的管理和检疫等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及报告,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及管理和与犬只免疫、犬只捕杀等工作有关的人员的预防性接种以及犬伤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查处非法行医及无证游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的监管,加强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供销渠道的监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交易市场的管理,对无“动物免疫证”和“动物免疫牌”的犬只不准上市交易;对于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如果是狂犬,要一律灭杀、焚毁,不得交易。与农业部门共同抓好动物医院的审批发证及市场犬只宰杀的管理、检疫等工作。
  (七)市政管理部门:配合公安、农业畜牧等部门依法对病犬、野犬、放养犬及违章犬进行捕杀。做好城市犬只捕杀后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宣传部门:负责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以及狂犬病的危害和控制要求,提高广大群众预防狂犬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免费刊播科普宣传知识及狂犬病防治公益广告等。
  (九)财政部门:将狂犬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狂犬病防治工作。
  其它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五、工作步骤
  从2005年8月8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狂犬病防控集中统一行动,具体分为宣传发动;调查核实、强制免疫、准养审批;统一开展犬只捕杀行动和加强检疫及疫情监测;总结督查;规范化管理五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 宣传发动
  2005年8月8日至8月30日。主要工作是:
  (一)8月8日市政府召开会议,对全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理顺工作思路。
  (二)借助各种宣传媒体、渠道,广泛宣传预防控制狂犬病的意义、知识,宣传犬类管理的有关要求,营造氛围,达成共识。
  第二阶段 调查核实、强制免疫、准养审批
  2005年8月20日至9月15日。主要工作是: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各级政府组织农业、公安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犬只饲养情况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摸清分布情况及底数,形成档案。
  (三)各级农业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犬只实行强制免疫。2005年9月15日至9月25日开展自查继续补漏免疫。
  (四)公安机关对县以上城市符合准养条件的犬只进行审批,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符合准养条件的犬只进行审批。动员禁养区范围内违规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自行灭犬。
  第三阶段 统一开展犬只捕杀行动和加强检疫及疫情监测
  2005年8月31日至11月30日。主要工作是:
  (一)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对县以上城市违章犬、狂犬、野犬进行捕杀。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违章犬、狂犬、野犬进行捕杀。
  1、市区由市公安局牵头,以市巡警、城区分局、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大队为主体,街道社区、农业、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配合,以社区为单位,开展一次狂犬、野犬、违章犬捕杀统一行动。未纳入社区管理范围的其它区域的野犬、狂犬、违章犬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
  2、由市公安局组建犬只捕杀专业队,在市区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捕杀狂犬、野犬、违章犬,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3、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公安及其他部门、乡镇政府的责任,理顺工作思路,制定和完善捕杀方案,组织开展犬只捕杀行动。
  (二)各级农业部门继续开展犬只免疫查漏补缺工作,加强对犬只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上市无“动物免疫证”的犬只要按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进行严格隔离、封存无害化处理。继续做好犬间疫情监测工作。
  (三)各级卫生、疾控部门配合犬只捕杀行动,做好犬防和灭犬人员的免疫工作及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救治及疫苗注射工作。
  第四阶段 总结督查
  2005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主要工作是:各级各部门对前阶段的灭犬行动及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各级政府组织督查组对辖区内的灭犬、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进行督查,确保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阶段 规范化管理
  2005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主要工作是:公安、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3号)等法律、文件及有关规定,建章立制,对犬只管理以及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狂犬病的严重危害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灭犬和预防控制狂犬病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订方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协调部门,强化宣传,督促检查,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密切配合。各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抽足力量配合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制订强有力的预防控制狂犬病发生和流行的措施,落实各项防制责任。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参与开展灭犬及其他防控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落实对预防控制狂犬病经费投入。犬防经费和犬只捕杀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新闻媒体,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广泛宣传狂犬病防治的意义及防治知识,促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防制狂犬病工作。鼓励和动员群众举报违章养犬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为保证狂犬病防控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狂犬病防制工作的督查,对在狂犬病防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狂犬病流行,以及非法渠道购进狂犬病疫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促进狂犬病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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