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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8 生效日期: 2005-04-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5]18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经综合考虑本市2005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2004年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等情况,现就2005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为10-11%。凡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考平均指导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为3%。从业人员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的企业,可参考指导线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但企业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所属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的指导。各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工资增长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合理安排本单位2005年工资调整幅度;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有条件的企业,企业方和职工方还应努力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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